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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員工婚假還需要扣工資嗎
2021-10-15 16:22
一、勞動法規定員工婚假還需要扣工資嗎?
1、不容易扣的。依據《職工帶薪休假條例》員工在年假期內體驗與常規工作中期內一樣的薪資。即:企業員工在休年假期內的薪水、補貼(沒有中夜班津貼、健康保健補貼)、效益工資按一切正常出勤率派發。
2、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年假的有關要求如下所示:
員工總計工作中已滿一年不滿意十年的,年假5天;已滿十年不滿意20年的,年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假半個月。
國家法定請假日、歇息日不記入年假的假日。
3、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不享有當初的年假:
(一)員工依規享有假期,其休假天數超過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事假總計20天之上且企業依照要求不扣工資的;
(三)總計工作中滿一年不滿意十年的員工,請病假總計兩個月之上的;
(四)總計工作中滿十年不滿意20年的員工,請病假總計3個月之上的;
(五)總計工作中滿20年之上的員工,請病假總計4個月之上的。
二、不法亂扣員工薪水有什么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職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其付款員工的薪資酬勞、經濟補償金,并能夠勒令其付款補償金:
(1)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2)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金的;
(3)小于本地基本工資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4)消除勞務合同后,未按照公司法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能夠看得出,用人公司亂扣員工工資,要付款欠薪、賠償金(25%欠薪額),必需時還需要付款賠償費(但是以導致具體危害為前提條件)。
婚假就和其余的法定節假日一樣是遭受法律制度的維護的,假如企業在給與員工年假的并且又欺上瞞下的不法扣減了相對的薪水,員工一定要和企業強詞奪理,有時候企業沒有給該員工分配年假,可能是員工在當初總計請事假或是病事假的時間段早已做到了一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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