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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拖欠多長時間算違反規定?
2021-09-30 16:13
一、工資拖欠多長時間算違反規定
員工托欠無端未按勞動合同書訂立的時間付款薪水的,就歸屬于欠薪,欠薪便是違反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薪水應該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職工自己。不可拖欠或是無端托欠職工的薪水。
第九十一條 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職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支出員工的薪資酬勞、經濟補償金,并能夠勒令付款補償金: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金的;
(三)小于本地基本工資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四)消除勞動合同書后,未按照公司法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二、離職后如何討回被欠款的薪水
按照規定,員工被欠薪,即便 早已離職,能夠申請辦理勞動仲裁討要被欠款的薪水。
但是,員工跟企業停止事實勞動關系后,必須留意仲裁時效,實際是以停止之日起一年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辦理勞動仲裁時,員工要搜集整理下列的證明原材料:
1、證實存有勞務關系
(1)招聘簡章、紀錄及其勞動合同書;
(2)員工名單、考勤表;
(3)從業資格證、工作牌(牌)、門卡、飯卡、加班加點紀錄、保證金收條、朋友證詞等。
根據上面的直接證據,即能夠證實跟企業以前存有勞務關系。
2、證實企業欠薪
(1)工資欠條;
(2)企業銀行轉賬紀錄等。
留意,證實公司存有欠薪的客觀事實,最好是能以書面明確,口頭上承諾一般無法證實。
根據以上剖析了解,根據《勞動法》的要求,用人公司無端未按勞動合同書承諾時間付款薪水的,就歸屬于欠薪,用人公司欠薪便是違反規定。員工能夠 申請辦理勞動仲裁討要薪水。假如必須法律法規領域的協助,閱讀者能夠到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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