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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錯發放工資是不是關于勞動仲裁
2021-09-30 16:13
一、追償錯發放工資是不是關于勞動仲裁
追償錯發的薪水是歸屬于關于勞動仲裁,發生關于勞動仲裁后,被告方能夠商議解決,商議不了可申請辦理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我國境內的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造成的異議;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其它關于勞動仲裁。
第五條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不愿意商議、商議不了或是達到和解書后不承擔的,能夠向協商機構申請辦理協商;不肯協商、協商不了或是達到民事調解書后不承擔的,能夠向勞動糾紛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除此方法另有明文規定的外,能夠向法院提到起訴。
二、討要欠薪能夠申請辦理先予執行嗎
1、先予執行的應用領域:
(1)申請者規定追償撫養費、扶養費、扶養費、慰問金、醫療費用的;
(2)申請者規定追償勞務報酬的;
(3)因緊急情況,必須先予執行的。
討要欠薪,即申請者追償勞務報酬,歸屬于申請辦理先予執行的范疇。
2、此外,先予執行還需要合乎以下標準:
(1)被告方相互之間權利與義務關聯確立;
(2)如果不先予執行,申請者的日常生活將遭受明顯危害;
(3)異議人有執行工作能力。
僅有能夠滿足上述標準,人民檢察院才有可能采用先予執行的對策。
3、先予執行的程序流程:
(1)先予執行務必由申請者向受訴人民檢察院以書面形式的方式明確提出,人民檢察院不可以在本人沒有提交申請的情形下依權力積極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
(2)被告方申請辦理先予執行,人民檢察院覺得必須讓申請者保證保證的,能夠勒令申請者保證貸款擔保,被告方不給予保證的退回申請辦理。
(3)申請者或異議人對先予執行的決策提出異議的,能夠辦理人民法院行政復議一次,在行政復議期內,不終止先予執行。
(4)申請者假如最后輸了官司,理應賠付異議人因先予執行所受到的經濟損失。
根據以上剖析了解,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要求,勞務報酬異議是關于勞動仲裁的種類之一,因此追償錯發薪水糾紛案件是歸屬于勞務糾紛,被告方還可以根據商議、申請辦理勞動仲裁等方式處理異議。假如必須法律法規領域的協助,閱讀者能夠到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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