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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福利是否計入薪酬基數?
2021-01-25 15:21
一、解雇福利是否計入薪酬基數?
不計入,依據《企業所得稅施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則,企業產生的合理的薪酬薪水開銷,準予扣除。前款所稱薪酬薪水,是指企業每一交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許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許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含基本薪酬、獎金、津貼、補助、年終加薪、加班薪酬,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許受雇有關的其他開銷。從上述規則能夠看出,《企業所得稅施行條例》對薪酬薪水羅列不包含員工解雇福利,并且被解雇員工顯然已經不是“任職或許受雇”。
二、員工解雇福利是否依照員工福利費開銷在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于員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則
《施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則的企業員工福利費,包含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功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分所產生的設備、設備和人員費用,包含員工食堂、員工澡堂、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分的設備、設備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分工作人員的薪酬薪水、社會保險費、住宅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員工衛生保健、日子、住宅、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助和非現金福利,包含企業向員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員工醫療費用、員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助、供暖費補助、員工防暑降溫費、員工困難補助、救濟費、員工食堂經費補助、員工交通補助等。
(三)依照其他規則產生的其他員工福利費,包含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依據國稅函〔2009〕3號規則的員工福利費規模來看,解雇福利并不歸于員工福利費規模。因而,員工解雇福利不應作為員工福利費開銷按不超過薪酬薪水總額14%的部分在稅前扣除。
企業在對員工的薪酬基數進行計算的意圖在于確定相關稅率的交納標準,但對于解雇福利一種是作為補償性的待遇,并且一般是在離職后才能夠領取,所以肯定是不會作為薪酬基數的項目,詳細情況下應當由用人單位依據行政機關的相關規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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