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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三天沒有薪水合理合法嗎
2021-09-24 16:18
使用三天沒有薪水合理合法嗎
使用三天沒有薪水不合理合法,員工還可以規定勞動部門付款這三天的薪水,商議不成功的,可規定工作監管部門維護保養職工的支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薪水應該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職工自己。不可拖欠或是無端托欠職工的薪水。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七條薪水需要在用人公司與員工訂立的日期付款。如遇節假日日或歇息日,則應事先在近期的工作中日付款。薪水最少每月付款一次,推行周、日、鐘頭工資制度的可按周、日、鐘頭結算薪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公司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員工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
(一)未依照勞務合同承諾給予勞動防護或是工作標準的;
(二)未按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保費的;
(四)用人公司的工作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導致工作合同終止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的其它情況。
用人公司以暴力行為、威協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或是用人公司違規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能夠直接消除勞動合同書,不需事前告之用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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