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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假規定
2021-08-31 16:15
1980年2月20日我國工作質監總局、國家財政部公布的《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要求:
原社會保障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傳出的(59)中勞薪字第六花了7天時間通告一書中要求,企業單位的員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之內的,薪水照發。這一方法實施至今,有一些企業和員工體現,員工完婚時彼此沒有一地工作中,員工的親屬身亡時須要員工自己到異地美食喪禮的,因為沒有路途
假,給員工產生了一些因難。經科學研究,現對員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難題,作以下通告:
一、員工自己完婚或員工的親屬(爸爸媽媽、另一半和兒女)身亡時,能夠依據詳細情況,由本部門行政部門領導干部準許,酌情考慮給與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員工完婚時彼此沒有一地工作中的;員工在外省的親屬身亡時須要員工自己去異地美食喪禮的,都能夠依據距離近遠,另給與路程假。
三、在準許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內,員工的薪水照發。中途的車船費等,所有由員工自立。
四、之上要求從本通告下發之月起實行。
《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要求: 合乎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婦,提升法定婚假一周;彼此做到彼此享有,一方做到一方享有。晚婚假應該在法定婚假后持續應用。
綜上所述:一切正常狀況下,法定婚假一般為三天,晚婚晚育的法定婚假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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