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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老總發放工資很慢 貸款逾期或加賠50%
2021-07-29 16:44
廣東十二屆人大常委第二十三次大會1月20日至21日在廣州市舉辦,昨天早上舉辦第一次全會精神。大會征求省人大法委有關《廣東省林權爭議調解處理條例(草案)》決議結果的匯報;內司委有關《廣東省城鄉居民自治條例(草案)》、《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的表明;財經委有關《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修正案(草案)》、《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表明。征求省委有關《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試行草案)》、《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草案)》的表明。
又到年末,民工最關注的便是老總千萬不要又欠薪。昨天,整治拖欠工資難題又傳來喜訊:廣東省人大財經委向省人大常委遞交決議《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修正案(草案)》(通稱《修正案》)的提案。廣東省正修法揮劍拖欠工資等難題,連發工資時間也是有要求,之后老總不可以隨意選個時間“出糧”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適應額度50%之上一倍下列的規范測算,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薪水引起糾紛案件占有率一半以上
修定工資支付規章是增加防止、嚴厲打擊拖欠工資違紀行為的必須 。昨天在大會上,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委林秀玉說,近年來廣東省因拖欠工資引起的勞務糾紛及群體事件總數持續上升。上年1至9月份,我省工資支付類檢舉舉報案子1 .33萬宗,占所有檢舉舉報案子的59.6%;我省因拖欠工資難題引起的30人之上群體事件398宗,占30人之上群體事件數量的74.3%。尤其是基本建設工程施工行業,薪水類案子、因拖欠工資難題引起的群體事件和拖欠工資總額各自占數量的21.2%、39.5%及其54.74%。可是,現階段廣東省工資支付規章對拖欠工資違紀行為的懲罰幅度不足,亟需健全,提升拖欠工資個人行為尤其是基本建設工程施工行業拖欠工資個人行為的防止、嚴厲打擊。
事實上,如今我國方面早已有拒不付款勞務報酬罪。自刑法修正案(八)要求拒不付款勞務報酬罪至今,廣東省每一年移交的因涉嫌拒不付款勞務報酬罪案子穩居全國各地前端。2014年我省人社廳單位向公安部門移交案子692宗,公安部門立案偵查466宗。換句話說,226宗案子沒被立案偵查。林秀玉表述,公安部門對一部分案子不予立案的一個關鍵緣故便是實踐活動中對相關法律法規了解不統一,造成犯罪嫌疑人躲避刑事追究。因而,必須修法便于合理嚴厲打擊拖欠工資違紀行為。
增加工資支付擔保金制
前不久,工程建筑行業工程進度款借款備受關注。為加強基本建設行業拖欠工資整治機制建設,本次《修正案》提升了在基本建設行業推行勞動力實名、工資支付票房分成管理方法和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的要求,防止因工程進度款糾紛案件引起拖欠工資。
昨天,省人大財經委責任人表明,推行基本建設行業勞動力實名、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而且由施工單位與施工企業簽署建設工程承包協議后承諾施工企業(包含專業分包和工程分包)開設員工工資付款專用型帳戶,對項目建設工程進度款中的員工工資與工程進度款等別的賬款推行分離銀行帳戶管理方法,將工資發放從工程進度款負債中脫離出去,防止因工程欠款糾紛案件引起托欠員工薪水,保證員工薪水準時全額派發,進而做到防止和處理工程建筑行業托欠員工工資難題的目地。
若小區業主方未付清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單位欠薪,怎樣確保員工得到酬勞?《修正案》與此同時要求,行政部門主管機構能夠勒令施工單位(小區業主)優先墊款員工薪水,優先墊款的薪水金額以未付清的工程進度款為限。
減少了工資支付的周期時間
《修正案》還標準工資支付個人行為,標準了工資支付周期時間,規定用人公司承諾的工資支付時間不可晚于工資支付周期時間期滿后15日,并對工資支付時間承諾未知的情況多方面要求;標準日工資的測算規范,并對只承諾日標準工資但未承諾月薪規范、只承諾鐘頭標準工資但未承諾日標準工資的測算方法多方面要求,便于于實踐活動中明確有關損失賠償規范。
對于此事,省人大財經委責任人表述,目前規章要求的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相對性較為廣泛,沒有要求實際工資支付時間,造成絕大多數尤其是推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公司,一般在第二個月月末才派發上月薪,員工廣泛要兩月后才可以領取薪水,一旦產生拖欠工資損害很大,解決難度系數也增加。
除此之外,《修正案》中還要求,對托欠或是亂扣員工薪水、付款員工薪水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拒不付款或是不依照要求付款員工加班加點或是增加上班時間薪水的,由人力資源管理社保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依照適應額度50%之上一倍下列的規范測算,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規章關鍵點
廣東工資支付規章修改案(議案)
用人公司承諾的工資支付時間不可晚于工資支付周期時間期滿后15日。
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適應額度50%之上一倍下列的規范測算,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非因員工緣故導致用人公司停產、停工,未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最多30日),用人公司理應依照一切正常上班時間付款薪水。
用人公司沒有分配員工工作中的,理應依照不少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80%付款員工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派發至公司開工、投產或是消除勞務關系。
用人公司倒閉、散伙或是撤消的,經依規結算后的資產理應用以優先選擇付款員工薪水、社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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