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如何爭取工資福利待遇
2023-03-03 14:06
1、《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2、勞動部辦公廳《對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規定:《勞動法》實施以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職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并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因此,單位領導所謂“臨時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說法已沒有法律依據。
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國家制定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因為工資福利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所以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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