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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對職業病危害預防承擔義務和責任
2022-11-17 15:57
1、用人公司對所采用的技術性、加工工藝、原材料,理應知曉其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職業病危害的專業技術、加工工藝、原材料瞞報其傷害而使用的,對造成的職業病危害不良影響負責任。
2、用人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書(含聘任合同)時,應該將操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職業病危害以及不良影響、職業病防護措施工資待遇等明確告知員工,并且在勞動合同書中注明,不可瞞報或是蒙騙。
3、員工在已經簽訂勞動合同書期內因崗位或工作具體內容變動,從事所簽訂勞動合同書中沒有告之的出現職業病危害的工作時,用人公司應向員工執行明確告知的責任義務,并商議變動原勞動合同書協議條款。
4、用人公司不可分配未成年人從業觸碰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可分配懷孕期間、哺乳期的女工從業對本人和胎兒、寶寶產生危害作業。
5、用人公司違背上述規定,職工有權利回絕從業存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用人公司不可因而消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6、用人公司理應確保員工履行前述列出支配權。因員工依規履行正當權利而減少其薪水、福利等待遇或是消除、停止與其說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行為人失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實行日期: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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