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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工傷賠償標準是啥
2022-09-27 15:53
廣東工傷賠償標準是啥
主要內容如下所示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工受傷時,用人公司理應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救護工傷職工。
員工醫治工傷事故理應在簽訂服務合同的醫院看病,緊急情況的時候可以先去就近醫院搶救;疑似職業病或是患職業危害的,用人公司應當立即送依規擔負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確診,并立即送簽署服務合同的醫院診治。
員工經醫治傷勢平穩,必須工傷康復的,用人公司、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可向地市級之上市職業病鑒定聯合會明確提出工傷康復申請辦理。經勞動能力鑒定聯合會確定,工傷職工能夠在簽訂服務合同的康復機構開展恢復。
工傷職工在認定工傷前已經由基本上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收取的醫療費,在認定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向基本上醫療保險基金清算。
第二十二條工傷職工因醫療水平限制必須轉診的治療,須經簽署服務合同的醫院明確提出,經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允許;因恢復標準限制必須轉診治好的,須經工傷職工、用人公司或是簽署服務合同的康復機構明確提出,經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允許。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簽署服務合同,理應事前征詢平級市總工會、相關企業協會的建議。簽署服務合同的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名冊理應對外公布。
第二十四條醫治工傷事故需要花費合乎工傷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險國家醫保目錄、工傷險住院治療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險國家醫保目錄、工傷險住院治療服務標準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員工住院工傷事故、治好的伙食補助,及其審核批準轉地市級之上市之外門診、恢復及住院、治好的,在其城市間來回一次的交通費用以及在轉到地所需要的市內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要求標準的付款。
第二十五條職工因工傷事故必須暫停工作接納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不會改變,由所在單位按月付款。停工留薪期依據醫療終結期明確,由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級別后,不發原工資待遇,依照此章的相關規定享有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級別后還需的治療,經勞動能力鑒定聯合會準許,一級至四級傷殘,享有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有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
經勞動能力鑒定聯合會確定也可以進行治好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合同的康復機構所發生的符合標準工傷康復花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無法自理必須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承擔。所屬單位未派兵護理的,理應參考本地護理員從業同樣等級護理的勞務報酬所得規范向工傷職工付款陪護費。
第二十六條工傷職工早已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級別并且經過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必須心理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依照工傷職工自理能力阻礙級別付款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以全市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標準是: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
生活護理費每一年依照我省上一年度社平工資增長比例同歩調節,我省上一年度社平工資持續下滑時調節。
第二十七條工傷職工因日常日常生活或工作要,務必安裝假肢、矯正器、假眼、活動假牙和配備輪椅車、拐棍等輔助器具,或是輔助器具必須檢修、更換,由簽署服務合同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聯合會確定,需要花費依照國家規定規范從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輔助器具理應僅限于協助日常日常生活及社會勞動之必不可少,采用國外市場的普及性商品。工傷職工挑選別的型號規格商品,花費高于普及性的那一部分,由本人自費。
第二十八條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自己規定撤出崗位、停止勞動關系,申請辦理殘廢退休手續,體驗下列工資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等級付款,標準是:一級傷殘為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二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二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付款,直到自己身亡,標準是: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
申請辦理殘廢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理應按規定參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理應由單位交納的基本上醫保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擔負。
一級至四級傷殘員工與原單位保存勞務關系,撤出工作崗位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傷殘津貼每一年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作出調整。
第二十九條一級至四級傷殘員工戶口從單位所在地遷到戶籍地的,其傷殘津貼需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規范半年派發一次。用人公司理應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為基準發送給六個月的安居補助金。需要差旅費、住宿費用、行包托運費和伙食補助等,由單位依照因公出差規范費用報銷。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體驗下列工資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標準是:五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存與單位的勞務關系,由單位分配合理工作中。無法安排工作的,由單位按月發送給傷殘津貼,標準是: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并由單位按規定向其交納應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險金。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由單位補充差值。
第三十一條五級、六級傷殘員工自己明確提出與單位消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付款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結束工傷險關聯:
(一)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是:五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是:五級傷殘為五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四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至十級傷殘員工工作、聘任合同停止或是依規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享有基本上養老保險待遇或是身亡情況以外,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付款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結束工傷險關聯。補助費規范如下所示:
(一)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三條計發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要求的一次性工傷事故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小于工傷職工與單位消除或者終止勞務關系前自己十二個月均值月繳費工資的,依照消除或者終止勞務關系前自己十二個月均值月繳費工資為基準計發。繳費工資不夠十二個月的,按實際交費月數測算自己均值月繳費工資。自己均值月繳費工資高過我省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百分之三百的,依照我省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測算;小于我省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百分之六十的,依照我省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估算。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定需要手術的,享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到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慰問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全省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
(二)供養親屬慰問金依照員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送給由因工死亡員工死前給予關鍵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家屬。標準是:另一半每月百分之四十,別的家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獨居老人或是遺孤每人每月在相關規范的前提下提升百分之十。核定各供養親屬的慰問金總和不應該高過因工死亡員工生前的薪水。供養親屬具體的范疇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是上一年度全國各地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二十倍。
殘廢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部原因工傷事故致死的,其直系親屬享用此條第一款規定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員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的死亡,其直系親屬能夠享受此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工資待遇。
供養親屬慰問金每一年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作出調整。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在外期內出事故或在搶險救援中失蹤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解決。被宣告失蹤后再次發生的,理應退回已發的供養親屬慰問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三十七條按時領到傷殘津貼工作的人員或是領到供養親屬慰問金的供養親屬,理應每一年根據領到待遇資格認證,即可再次領到。相關人員缺失領到工資待遇資質的,應當立即匯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未及時報告造成高發有關工資待遇費用,應當立即退回;存有騙領工傷保險賠償情況的,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解決。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享有工傷保險賠償:
(一)缺失享受待遇要求的;
(二)拒絕執行職業病鑒定的;
(三)回絕的治療。
第三十九條用人公司公司分立、合拼、轉讓,繼承企業應承擔原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責任;原公司單位早已參與工傷險的,繼承企業理應去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險工商變更。
公司破產,因公司分立、合拼以外的緣故散伙,或者終止的,在結算時依規撥款理應由單位收取的工傷保險賠償花費,償還欠交的工傷保險費以及利息和稅款滯納金。
第四十條用人公司推行經營承包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員工勞務關系所屬單位擔負。
用人公司推行經營承包,應用職工的承包單位不具有用人公司資質的,由具有用人公司資質的發包單位擔負工傷保險責任。
違法承包建筑工程產生安全事故,職工的工傷待遇須經分包方或是承包單位擔負,分包方或是承包單位擔負工傷保險責任后有權向發包單位追索。
員工被調離期內遭受安全事故傷害的,將原用人公司擔負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公司與調離企業能夠承諾補償辦法。
第四十一條員工所屬用人公司未依規交納工傷保險費,產生安全事故的,由單位付款工傷保險賠償。
用人公司不付款工傷保險賠償,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能夠明確提出先行支付申請的,經審核符合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工程中須經工傷保險基金付款的一個項目。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賠償理應由單位還款。用人公司不還款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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