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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工傷補償方法
2022-09-23 15:44
犯罪分子工傷補償方法
司法部關于做好《罪犯工傷補償辦法(試行)》工作的通知
司發[2001]013號
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司法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為了規范全國各地監獄系統犯罪分子工傷補償工作中,依規確保犯罪分子的合法權利,促進安全生產,現就《罪犯工傷補償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把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立即報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條為確保犯罪分子在生產勞動中受到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損害后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金的權力,推動工傷預防和生產安全,根據《監獄法》,參考我國有關職工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融合監獄工作具體,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監獄服刑期內,參與牢房社會勞動的犯罪分子。
和三條牢房機構犯罪分子開展社會勞動,務必落實“安全第一,防患于未然”的方針,遵循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及規章制度,嚴格遵守我國勞動安全衛生技術規范標準和,避免工作過程的安全事故,降低工傷事故傷害。
第四條犯罪分子因工受傷或患職業危害后,牢房理應采取有效措施,使之獲得立即救護。
第五條省(區、市)監獄管理局承擔所在地區犯罪分子工傷補償工作中,承擔申請辦理犯罪分子工傷補償業務流程。
第六條各省市(區、市)監獄管理局理應創建犯罪分子工傷補償股票基金,作為因工死傷的犯罪分子給予經濟補償金的自有資金。犯罪分子工傷補償基金征選管理條例,待商相關部門后再行確立。該方法未頒布前,犯罪分子工傷補償費用由各牢房在產品成本中稅前列支。
第七條犯罪分子在以下前提下致殘、傷殘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
(一)從業日常工作、生產制造從事牢房臨時性分派或贊同的勞動的;
(二)經牢房分配或允許,從事生產制造相關的創造發明或技術創新的;
(三)緊急情況下,雖沒經牢房特定,但從業有利于監獄工作從事搶險救援搶救等維護保養國家與人民人民利益的;
(四)在勞動環境中觸碰職業危害有害因素導致職業危害的(職業危害類型、名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在社會勞動時間和區域,因為不安全隱患導致意外事故的,或者因為工作緊張突發疾病死亡或經第一次救治術后所有喪勞的;
(六)經牢房確定別的能夠對比因工作、殘或死亡享有工傷補償待遇的。
第八條盡管合乎第七條要求范疇,但由以下個人行為導致受傷、殘廢或是的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事故:
(一)自盡或自虐;
(二)聚眾斗毆;
(三)嗜酒;
(四)觸犯監規組織紀律;
(五)違法犯罪;
(六)故意交通違章或故意損壞生產設備;
(七)經牢房確定不應認定為工傷事故的許多個人行為;
第九條犯罪分子的工傷鑒定結果由牢房做出。犯罪分子在勞動過程中產生傷、殘或傷亡事故,犯罪分子所屬監獄應當立即向牢房明確提出工傷申請匯報。牢房理應在接到的報告30日內進行證據調查工作中,做出是不是列入工傷事故的決策,并告知犯罪分子本人及親屬。
第十條犯罪分子因工負傷,由牢房機構安全生產、勞動管理醫療和單位的工作人員依照國家相關標準及程序流程,對因工傷殘犯罪分子的勞動能力和工傷等級進行鑒定。犯罪分子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牢房的上級機關申請重新鑒定,牢房上級機關理應授權委托本地省部級勞動鑒定聯合會或聘用相關權威專家開展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后結果為犯罪分子勞動鑒定最終的結果。
向牢房上級機關申請辦理開展重新鑒定的費用由申請者擔負。
第十一條犯罪分子工傷評殘標準,依照勞社部、國家衛生部制訂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標準》(勞險字[1992]6號)實行。
第十二條犯罪分子因工負傷,牢房應當立即救治醫治。治療過程中,推行勞務報酬體制的,照發自己工作酬勞。
第十三條犯罪分子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依照確立的工傷等級享有以下工資待遇。
(一)因工傷殘的犯罪分子,評為殘為1—4級,服刑期間,工作酬勞照發。申請辦理監外執行、保釋和出獄手續,發送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一級傷殘等同于36個月、二級32個月、三級28個月、四級24個月的自己工作酬勞加最低生活費。
(二)因工傷殘的犯罪分子,評為殘為5—10級,服刑期間,分配適度的工作,按照規定享有對應的工作酬勞工資待遇。出獄時,發送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五級傷殘等同于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的自己工作酬勞加最低生活費。
第十四條犯罪分子因工負傷,醫治未結束便已出獄的,應再次在規定醫院檢查。醫治結束后,按照規定鑒定工傷等級,發送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第十五條犯罪分子因工死亡的,由牢房承擔解決喪葬事宜,喪葬費用由牢房壓力。
犯罪分子因工死亡,發送給直系血親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準是:等同于48個月自己工作酬勞加最低生活費。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依據供奉總數,酌情考慮公開增發,公開增發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2個月自己工作酬勞加最低生活費。
犯罪分子因工死亡,牢房較多承擔3名家屬參與殯葬的吃住、差旅費。
第十六條犯罪分子工作酬勞,指牢房依據犯罪分子技術等級、工作掌握情況、勞動生產率等,以不同方式發送給犯罪分子個人的勞務報酬,包含工作酬勞、獎勵金、補貼等。犯罪分子最低生活費依照去年牢房全部犯罪分子生活費用具體花費的平均值計發。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司法部表述。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先前相關犯罪分子工傷險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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