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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曠職原因就在 單位解除合同失效
2022-09-16 15:36
由來: 山東省工人報
王某生病期內連續曠工,企業不知其病況解除其勞動合同書。近日,法院判決書王某因生病曠職屬正規依據,企業開除個人行為失效。
王某于2006年5月到濟南市某公交集團工作中,成為了一名公交車駕駛員。
2009年9月21日,王某沒到單位上班。9月22日,公交集團派兵向王某送到了文化教育通知單,限王某于9月24日到單位簽到,逾期不簽到,則按照曠工處理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令公交集團不解的是,王某查收了文化教育通知單,但期滿并未工作。同一年9月29日,征求單位工會批準后,公交集團根據曠工處理要求,進行了解除勞動關系確定,并且于11月2日向王某送到。2009年12月29日,王某向歷下區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仲裁,規定公交集團撤消解除勞動關系確定,繼續履行合同,付款不發薪水。仲裁庭覺得,公交集團依據曠工處理要求,消除與孫某的勞動合同書,程序合法,原因就在。王某對裁定不服氣,向歷下區法院訴訟。
人民法院查清,王某2009年8月29日在濟南某中醫院就醫,初步診斷為憂郁癥,醫生的建議歇息1月,后復醫治,不見好轉。依家屬申請辦理,法院在王某經鑒定機構為精神分裂癥的前提下做出判決,宣布王某為限制民事行為水平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交集團在不知道王某患精神分裂癥的前提下,以王某曠職為理由解除勞動關系并無過錯責任。過后證實王某并不是無正當理由曠職,反而是精神類疾病而致。因而,公交集團所作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決策理應撤消,彼此恢復勞動關系。王某規定公交集團付款2009年10月至裁定之日薪水,人民法院只適用其診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公交集團制訂的曠工處理要求,經職工監事探討根據,同時向員工展開了傳遞;該要求注明,員工連續曠工3天左右,即歸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舉動,企業有權利解除勞動關系。曠工處理要求的確立程序流程及信息均符合規定。但曠職分無正當理由曠工與有正規依據曠職二種。員工患重大疾病應急住院治療,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沒法休假,遭到洪澇災害等不可抗拒沒法工作,都屬于有任何理由的曠職,不可以違背用人單位管理制度論。本案,王某身患精神類疾病,其曠職應歸屬于有正規依據曠職,所以法院判決書消除勞動合同無效。(吳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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