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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逼迫加班合法嗎
2022-09-07 16:44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的規定,用人公司理應嚴格遵守勞動定額標準,不可逼迫或者變相強迫職工加班加點。用人公司分配加班的,理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付款加班工資。《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鐘頭;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可是每月不能超過36鐘頭。此外,《勞動法》第43條的規定,用人公司不可違背此方法要求增加員工工作時間。
為了保護員工的正當利益,盡管員工的加班加點時間的長短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可是,對于一些突發情況除外。《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會受到此方法第41條的規定限制:(一)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因自身原因,影響員工生命安全和資金安全,必須應急處理;(二)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出現故障,危害生產與公眾利益,需要按時維修的;(三)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國《勞動法》第96條的規定,用人公司以非法手段強迫勞動,公安部門對責任人懲處15日下列拘押、處罰或是警示。《刑法》第244條的規定,用人公司違背勞動管理政策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逼迫員工工作,如果情節嚴重,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有期徒刑或拘留,處以或是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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