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工傷停工留薪期滿的工資發放
2022-09-06 16:00
工傷停工留薪到期的工資發放
法律法規并沒具體規定,詳細情況必須聯系實際及其用人單位解決看來。
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工傷保險賠償的相關規定中,針對停工留薪工資待遇,依照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職工因工作中遭到事故傷害或是患職業危害必須暫停工作接納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不會改變,由所在單位按月付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比較嚴重或是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可以稍微增加,但增加不能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鑒定工傷等級后,不發原工資待遇,依照此章的相關規定享有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還需的治療,再次享有工傷醫療待遇?!?/p>
勞動者在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的停工留薪期內,享有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換句話說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內依照出勤率看待。但規章對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滿后還需的治療,僅明確了“再次享有工傷醫療待遇”,而從未有過其他要求。
所以對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滿后還需的治療,用人公司應否再次支付工資出現了一些異議。一種觀點認為,員工是因工作原因受傷害,用人公司自然應持續擔負員工相對應損失,而員工沒法工作中,其可得利益得到了損害,用人公司應予以填補,故就算超出停工留薪期用人公司仍需向員工支付工資。
另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還需的治療,再次享有工傷醫療待遇。顯而易見除工傷醫療待遇外,員工不會具有其他工資待遇,故超出停工留薪期用人公司不需要再向員工支付工資。
第三種見解,覺得用人公司應向職工付款不能低于患病診療期內的病假工資標準化的生活津貼,在有的地方省份中有明確的要求。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相關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如果你有沒有什么其他法律難題必須資詢,可以咨詢大家平臺上的侓師,由他們給您開展高質量服務。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