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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了實習期企業未聘請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2022-08-09 15:46
一、過去了實習期企業未聘請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1、過去了實習期企業未聘請,由于員工存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公司必須支付經濟補償;由于勞動者在實習期上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況,用人公司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2、經濟賠償金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工資的規范向職工付款。
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在實習期中,除員工有此方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要求的情形外,用人公司不可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單位在實習期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員工說明理由。
二、試用期辭職不發工資該怎么辦
1、協商解決。
2、到勞動行政部門檢舉(一般是企業所在的勞動監察大隊)。
3、企業不按時付款員工工資的,員工隨時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立即要求公司付款員工托欠的工資及其依照欠薪的付款25%的經濟補償。
4、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5、如果對仲裁結果不太滿意能夠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盡管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但要是具體為基準工作了,那樣企業就應當付款其對應的工資報酬。不發工資是違法的個人行為,職工能夠由此向監管部門開展舉報,規定企業付款自已的合理合法酬勞。我希望未盡事宜能對你有所幫助,假如你還有其他的難題能夠點擊進入按鍵資詢,或者到資詢知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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