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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定假日能不能隨意撤銷
2022-08-02 16:24
朱某是西安某食品工業企業的職工,月薪水2000元,每天工作12鐘頭。因為假期是食品銷售的高峰期,2015年春節假期,公司沒有為他放假了,反而是口頭上同意給朱某每日50塊的補助,朱某想知道企業的作法是否滿足國家規定的。
1995年5月1日實行的《有關員工上班時間的規定,確立員工每日工作時長8h,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該食品有限公司每日讓朱某工作中12小時,顯著違背了我國政策規定。依據2007年國務院令出臺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要求,春節的國家法定假日是三天(除夕夜、正月初一、初二)。《勞動法》以及相關我國政策規定,用人公司在以下國慶中秋應當依法分配員工假期:(一)元旦節1天;(二)新春佳節3天;(三)清明時節1天;(4)五一國際勞動節1天;(五)端午1天;(六)中秋佳節1天;(七)十一國慶3天。
一般情況,用人公司除以下情況,不可分配員工在規定假期傳統節日工作:1.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因自身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國家資產遭受嚴重危害,要及時解決;2.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出現故障,危害生產和公眾利益,需要按時維修;3.務必運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內開展設備檢修、維護保養;4.為完成國防安全特殊任務,或是進行上級領導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別的應急生產任務,及其商業服務、供應公司在高峰期進行回收、運送、生產農副食品特殊任務。即便在以上幾類情形下,分配員工在法定假期內工作中,也必須安排員工調休,或是依據《勞動法》要求,向員工付款不低薪300%的工資報酬。
依據朱某的描述,朱某的企業比較嚴重侵犯了勞動者在國家法定假日歇息的權利,公司給朱某的節假日工資補助顯著小于法律規定應得到的工資,因而,朱某應積極認為調休或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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