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日夜奮戰應按什么規范支付工資?
2022-07-12 16:30
依據《勞動法》第44條、勞社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內容后,依據現實必須分配員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日夜奮戰的,過后應盡可能給與同樣時長的調休。的確不可以調休的,應按下列規范付款日夜奮戰薪水(1) 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加一點)的,依照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工資待遇的150%支付工資。 (2) 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的,依照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工資待遇的200%支付工資。 (3) 依規分配員工在規定假期節日工作中的,依照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工資待遇的300%支付工資。 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要求的準則,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經勞動行政部門準許推行綜合性計算工時工時制度的,其綜合計算上班時間超出標準規定上班時間的一部分,應視作增加上班時間,并應按本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 推行提成工資、包干制薪水等工資形式的員工,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均依照推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夜奮戰薪水的結算方式和規范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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