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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日夜奮戰決策權嗎?
2022-07-12 16:28
[案件引言]
張某系某化工企業催化反應生產車間技術工人。2001年4月6日催化反應生產車間2號催化反應爐發生故障,危害生產制造,急缺維修。車間管理規定員工加班加點維修,大伙兒趨之若騖,但張某則以家遠、必須照顧小孩為由則不參與維修。因張某系技術人員而未參加維修,導致搶修工作受到影響。之后,經車間管理掌握,張某家居距生產地有且只有20min的騎自行車路途;趙的小孩子盡管僅有8歲,但由張某丈母娘照料小孩上學。廠家由此舉辦廠務大會,確定給與張某記過處分,并扣減其本月獎勵金,廠黨委委員簽署意見完全同意。張某收到該處分決定后表示不服,覺得企業的管理員工日夜奮戰開展維修未與公會和員工商議,歸屬于公司擅自決定日夜奮戰,因此廠家并對做出記過處分和扣減本月獎勵金的確定是不正確的。要求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裁定撤消加工廠對張某做出的給與記過處分、扣減本月獎勵金的確定。
張某覺得:他不參加維修是指有有效緣故的,并且維修歸屬于增加上班時間,應當征求公會和其自己的允許。
化工企業覺得:維修不會受到增加上班時間的有關規定的限定,而且張某提起的原因并不科學。
[焦點問題]
1.公司有日夜奮戰決策權嗎?
2.在特殊情況下日夜奮戰都支付勞務報酬嗎?
3.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特殊情況下加班的員工能不能給與紀律處分或是經濟處罰?
[剖析建議]
1.此案是一起因用人公司增加員工的上班時間而造成的勞務糾紛。
在我國《勞動法》第41條要求:“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能夠增加上班時間,一般每天不能超過1鐘頭;因特殊原因必須增加上班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上班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h,可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鐘頭。”與此同時,第42條要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增加上班時間不會受到此方法第41條的限定:(1)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是其他原因,影響員工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要及時解決的;(2)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發生故障,危害生產制造和集體利益,務必立即維修的;(3)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別的情況。”由此可見,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公司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能夠日夜奮戰;在特殊情況下,比如《勞動法》第42條要求的情況,用人公司并不與公會和員工商議,有權利確定增加上班時間。此案催化反應生產車間2號催化反應爐發生故障,車間管理有權利確定日夜奮戰開展維修,不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并不違法。
2.在特殊情況下日夜奮戰是不是都支付勞務報酬,這需從2個層面剖析:一是因不可抗拒的緣故出現了地震災害、火災事故、洪災等災害和出現了戰事及重要、特大安全事故等,威協自身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包含員工以內的每一個中國公民都是有責任參與,無論是員工本人自愿參加,或是用人公司分配參與的,都不可支付日夜奮戰的勞務報酬;二是因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出現了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和群眾權益,務必立即維修的,屬用人公司的生產經營性工作,則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付款員工具體日夜奮戰的勞務報酬。此案因維修催化反應爐增加上班時間,屬生產制造要求支付員工日夜奮戰的勞務報酬。以后如再產生《勞動法》第42條要求的情況之一,仍可各自不一樣狀況確定是不是理應支付員工勞務報酬。
3.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特殊情況下加班的員工,一般給與仁義斥責,但因為員工的懶政而直接影響生產制造、工作中或導致老百姓性命、資產受到損害的,可給與紀律處分或是經濟處罰。該案張某系催化反應生產車間技術人員,因為他找個理由不服從車間管理分配日夜奮戰開展催化反應爐維修,某制藥廠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要求,予以張某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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