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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女性懷孕期間薪酬確保
2021-05-25 15:28
在我國推行男孩和女孩同酬的薪水分配機制。《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要求,一切企業不可在女工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減少其標準工資。《條例》另外對孕期女工的工作日程安排做出要求:女工懷孕期不可增加工作時間,一般不可分配其從業晚班工作。
孕期女工不可以擔任原工作的,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證實,給予緩解工作量或是分配別的工作。懷孕7個月之上的女工,在工作時間內理應分配一定的休息日和適度緩解工作中。
孕期女工在工作期內內開展孕期檢查,應算是工作時間,即按出勤率看待,不可以按病事假、事假、曠職解決。對在生產制造第一線的女工,要相對應地降低生產定額,以確保孕期檢查時間。
孕產有不被辭退的支配權
一般而言,孕期女性在懷孕期內很有可能產生的人資難題,一種是孕期辭退,又分依承諾辭退和未依承諾辭退二種狀況,前面一種指在女士工作任職時,顧主會規定員工簽定一份只需孕期就全自動離職的合同書;未依承諾辭退,則就是指仍未簽定一切合同書,顧主自主辭退孕期女性。另一種是生完孩子辭退,就是指女性在生完孩子返回所在單位后遭到辭退。
實際上,即便 簽定了懷孕期自動離職的合同書,在法律法規上也是失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一切企業不可以完婚、孕期、生育假、喂奶等為由,解雇女工或單方面消除勞動合同書。此外,女工在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內,工作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公司不可停止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的限期應全自動持續至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滿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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