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年假沒用過完該怎么辦
2022-06-27 15:22
離職時年假沒用過完該怎么辦 案例介紹:2006年1月,黃女士上崗上海市某婚禮公司。2008年6月3日,黃女士離職。自此,黃女士就相關個人權益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2008年8月,勞動爭議仲裁委裁定,對黃女士明確提出的企業付款2008年年假薪水688.5元要求未作適用。黃女士遂上訴至南匯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覺得,依據相關規定,黃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滿1年沒滿10年,2008年年假應是5天。黃在公司工作至6月13日,換算其2008年應休未休年假為2.26天。企業無法出示直接證據證實已分配黃女士年假,應付款其未休年假的薪資酬勞。由此,一審判處企業付款黃女士2008年未休年假薪水561.10元。 【法律法規分析】《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本年度未分配員工休滿應休年假的,嚴格按照員工當初已上班時間換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但折合后不夠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換算方式為:(本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表日數÷365天)×員工自己全年度理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本年度已分配年休假天數。” 特別注意,《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要求:“員工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用人公司,能夠解除勞動關系。”黃女士于6月3日提出辭職,企業須在7月2日前解除勞動合同,如企業必須她工作中至6月13日,可在6月16、17日(前幾天是休息日)分配其假期,然后再解除勞動合同。 【消費者維權提醒】假定黃女士在2008年6月13日離去原企業,于同一年7月1日換工作至新注冊公司,當初她在新注冊公司還可享有年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要求:“員工連續工作滿12月之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員工新入用人公司且合乎本辦法第三條要求的,本年度年休假天數,依照在本單位剩下日歷表日數換算明確,折合后不夠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享有年假。換算方式為:(本年度在本單位剩下日歷表日數÷365天)×員工自己全年度理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 據計算,總計工作中滿20年左右,當初只需在新單位工作滿25天之上(12月7日前行新單位)就可享有年假;總計工作中滿10年不滿意20年,當初只需在新單位工作時長滿37天之上(11月24日前行新單位)就可享有年假;總計工作中滿1年未滿10年,當初只需在新單位工作滿73天之上(10月20日前行新單位)就可享有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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