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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22
2022-06-23 18:11
發放期
4月1日至10月31日
發放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35℃)下戶外作業的,應當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
據省人社廳工資福利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全省各企事業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海南省于2013年頒布的《關于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確保本單位職工的高溫補貼發放及時、到位。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提高高溫津貼而扣減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計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所需資金按現行工資發放渠道解決。企業發放的高溫津貼,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個人按照省政府規定取得的高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防暑措施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特別提醒
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提高高溫津貼而扣減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計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所需資金按現行工資發放渠道解決。對個人按照省政府規定取得的高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果用人單位不發放或克扣高溫補貼,勞動者可投訴。省人社廳發布了各市縣勞動監察部門的投訴受理電話,三亞市勞動監察支隊電話為88275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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