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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請假損失
2022-06-21 15:56
第一,停運損失。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5號《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已經明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至于損失數額的計算,應由交通營運部門或由物價鑒定部門出具證明。賠償被損車輛正常修復期間的停業損失。非營運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停運的,在車輛修復期間,因不能使用該車而造成損失的,也應該主張其權利,要求賠償。
第二,受損物品必將獲得的利益。主要是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貨物損失等,因為貨物的損失導致貨物出售能夠獲得的利益無法實現,可以要求賠償義務人對此進行賠償。
第三,不予賠償和有限賠償間接損失的情形。對于那些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的間接損失,不應當賠償。另外,對于間接損失,如果超出了可以預見的范圍,也不應當賠償。比如當乘客和承運人之間訂立了有償客運合同時,由于交通事故,導致乘客可以獲得的間接利益超出了承運人可以預見的范圍,對此承運人無須全部賠償,而一般只以所得運費為限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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