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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被托欠,QQ微信聊天記錄能夠做為要回薪水的直接證據嗎
2021-05-20 15:21
案件介紹
一年前,孫先生從一家公司辭職時,公司托欠著她12000元薪水。自此,盡管孫先生以前數次索取,但公司卻以各種各樣原因推卸責任或推遲。2個月前,孫先生在與公司責任人QQ閑聊時,再度談及:“就公司欠我的12000元薪水,期待領導干部給與照顧,前些幫我。”該責任人回應:“我明白這件事情,你之前也根據電話同我講過,我能盡可能想方設法分配,爭得在兩月內付清。”而當孫先生日前前去公司索取時,公司不但不給,反倒明確提出孫先生的薪水早就結清。可應對孫先生規定給予工資支付紀錄多方面核查,公司又以早就消毀為由回絕。那麼,孫先生能不能以QQ微信聊天記錄為憑向公司索取?
法律法規剖析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要求,“電子數據”歸屬于是民事訴訟直接證據的范疇。電子數據就是指根據計算機技術、通訊和當代管理方法技術性等數字化方式方法產生包含文本、符號圖片、數據、英文字母等的客觀性材料。QQ微信聊天記錄因符合實際該特點,毫無疑問當屬其列。何況孫先生所給予的QQ微信聊天記錄中,不但已確立說明借款的特性、總數,公司責任人也已確立說明付款的限期,故徹底能夠做到證實的目地。除此之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要求:“用人公司務必書面形式紀錄付款員工薪水的金額、時間、領到者的名字及其簽名,并儲存2年之上備查簿。用人公司在付款薪水時要向員工給予一份其本人的薪水明細。”換句話說,公司在并未期滿的狀況下,便將付款薪水的書面形式紀錄消毀是違反規定的。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要求:“與異議事宜相關的直接證據歸屬于用人公司把握管理方法的,用人公司理應給予;用人公司不給予的,理應擔負不好不良影響。用人公司針對向員工付款薪水的狀況有書面形式紀錄的法定義務,該書面形式紀錄歸屬于用人公司把握管理方法,應由用人公司給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條也各自強調“被告方對自身明確提出的訴請所根據的客觀事實或是辯駁另一方訴請所根據的客觀事實有義務給予直接證據多方面證實。沒有直接證據或是直接證據不能證實被告方的客觀事實認為的,由承擔證明責任的被告方擔負不好不良影響。”“在關于勞動仲裁糾紛案中,因用人公司做出辭退、開除、解雇、消除勞動合同書、降低勞務報酬、測算員工參加工作時間等決策而產生關于勞動仲裁的,由用人公司負證明責任。”即就算孫先生沒有QQ微信聊天記錄,做為承擔證明責任的公司,假如不可以質證證實孫先生的薪水早已結清,仍然務必擔負付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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