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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返聘要繳納社會保險嗎
2022-06-10 16:38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按上述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退休屬于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表現形式,勞動者按月領取退休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就不再屬于勞動法調整了。
二、退休人員返聘有年假嗎1、從法律層面來說,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依據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有規定: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是針對受勞動法及公務員法調節的主體設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員是不適用于上述兩法的。
依據2: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且享受基本退休養老待遇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2、單位可以作為福利待遇,可以給年休假。
說明:依據目前法律規定,退休返聘職工并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職工一定的帶薪假日,以彌補退休返聘職工與普通職工在這方面的差別。
三、返聘員工在崗死亡賠償標準退休人員從事返聘工作受到傷害死亡的,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單位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條件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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