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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州最低工資標準
2022-06-08 16:00
1、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蘇州市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吳江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1530元/月調整為1680元/月。
2、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蘇州市區、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吳江區均執行江蘇省一類地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13元/小時調整為14.5元/小時。
3、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部發[1995]309號第54條:勞動法第48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勞部發[1994]409號第3條第3點: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除《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勞部發[1993]333號)中列舉的扣除項目外,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內。
勞部發[1995]309號56條: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工資標準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備有法律效力。
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勞動者不低于當地標準的最低工資。
勞部發[199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9條:實行計件工資或提在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必須進行合理的折算,其相應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率。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則須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停工待料之工資支付方法:
全國范圍: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規定辦理。
三、最低工資的主要特點1、最低工資保障范圍,不僅包括勞動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勞動者贍養的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資數額由最低工資率確定;
3、最低工資只確定了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單位在向本單位勞動者支付工資或通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數額時,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率確定的工資標準,否則,約定無效,并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蘇州最低工資標準由原1530元/月調整為168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13元/小時調整為14.5元/小時。以上便是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2020蘇州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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