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不愿意參加社會保險,那么用人單位是不是可以不為其參保?答案是否定的。但在此次勞動部門開展的勞動用工檢查中,有些用人單位還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社會保險以現金形式發給勞動者。
一家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的合同中約定:因外省員工,社會保險賬戶未遷入瀏陽,甲方按實補給乙方社會保險單位應繳部分。“單位要為在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單位應盡的義務,但不能以任何補貼或現金的形式支付給在職員工。”勞動部門表示,職工和單位都有按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單位應繳部分以現金形式發給勞動者,不能保證每個勞動者都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勢必影響到勞動者退休后能否領取養老金、能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其他如失業、生育、工傷保險待遇等也將相應受到損害。
對于已在外地有社會保險賬戶的勞動者,在全國社會保險統籌層次較低的情況下,賬戶的轉接和合并暫時不順暢,但在國家新政策出臺之前,用人單位也必須為勞動者在本地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