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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也應具有公積金
2021-05-12 15:56
李某來源于鄉村,初中畢業后隨爸爸到市區一建筑工程公司打工賺錢。和爸爸在公司工作中了近一年時間,李某卻發覺公司一直沒有給他辦公積金。李某數次規定用人公司給他補領公積金辦理手續,都被企業以她們沒有當地城鎮戶口給予回絕。那麼,戶口應予做為具有公積金的根據呢?
法律法規人員覺得,《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13條、第37條要求:本規章所稱公積金,就是指黨政機關、國有制企業、城區團體企業、外國投資企業、城區私營企業企業以及他城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企業、社團組織(下列通稱企業)以及在職人員員工存繳的長期性住宅儲金。企業理應到公積金管理處申請辦理住宅公積金繳存備案,經公積金管理處審批后,到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為本企業員工申請辦理住宅個人公積金開設辦理手續。違背本規章的要求,企業不申請辦理住宅公積金繳存備案或是不以本企業員工申請辦理住宅個人公積金開設辦理手續的,由公積金管理處勒令期限申請辦理;貸款逾期不申請辦理的,處一萬元之上五萬元下列的處罰。
對員工的描述,及其住建部、國家財政部、中央人民銀行2006年在《關于住房公積金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中的要求,“員工”就是指與用人公司存有勞務關系(包含客觀事實勞務關系)的各種各樣用工形式、各種各樣勞動力限期的員工。員工真實身份應以是不是與用人公司創建勞務關系為分辨規范,而不可以以員工戶籍性質做為評定根據。張和爸爸與用人公司,存有勞務關系,其就應評定為該用人公司的員工,該用人公司就理應給他申請辦理公積金辦理手續,為她們繳公積金。理應為她們申請辦理公積金辦理手續而不辦,理應為她們繳公積金而不繳,將遭受相關管理方法單位的懲罰。(王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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