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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同意簽訂合同企業未停止勞務關系是不是應付款雙倍工資
2021-05-12 15:52
案件:
員工李某到濟南市某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中后,物業管理公司規定與其說簽署勞動合同書,但遭受李某的回絕,李某辭職后,能不能規定物業管理公司付款未簽勞動合同書的雙倍工資呢?
李某于2010年12月2日進到物業管理公司從業安保工作,彼此未簽署勞動合同書。2011年7月1日,李某以升學考試進修不可以再次工作中為由向物業管理公司明確提出辭職,物業管理公司愿意后,彼此于7月8日申請辦理了離職交接辦理手續。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內,物業管理公司總共付款李某薪水10659元。7月28日,李某向濟南濟南市歷城區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投訴,規定物業管理公司付款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內未簽勞動合同書的雙倍工資。仲裁委經案件審理,適用了李某的投訴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不服氣,訴至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中,物業管理公司申請辦理倆位員工到庭證實,未簽署勞動合同書的緣故系李某自己不同意簽署。
分析:
人民法院案件審理后覺得,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7月8日期內,物業管理公司與李某存有客觀事實勞務關系,彼此應按《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執行分別的權利與義務。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相關要求,用人公司自勞動力生效日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向員工每個月付款二倍的薪水。綜上所述,物業管理公司應向李某付款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內的雙倍工資差值10659元。盡管物業管理公司抗辯稱,彼此未簽署勞動合同書的緣故系李某自己不同意簽署,而且申請辦理倆位見證人出庭給予證實,但倆位見證人系物業管理公司的在職人員員工,與物業管理公司有利益關系,證詞法律效力未予采納,且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要求,員工不與用人公司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公司理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停止勞務關系,因而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抗辯認為未予采納。
由此,民事判決:駁回申訴物業管理公司的訴請;物業管理公司于本裁定起效生效日10日內付款李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內的雙倍工資差值10659元。
有關法律法規:
雙倍工資,便是二倍薪水、二倍薪水的含意,是《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要求的。關鍵是在用人公司未與員工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時的要求,我們中國人喜愛把二倍稱作二倍,好似顧客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二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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