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勞動合同法中“薪水”就是指公司單位根據相關要求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以現金方式立即付款給本企業員工的勞務報酬,一般包含計時工資、計件、獎勵金、補貼和補助、增加運行時間的薪水酬勞及其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等。
“工資”是員工勞動所得的關鍵構成部分。員工的下列勞動所得不屬于薪水范疇:
(1)企業付款給員工本人的社會發展福利保費,如殯葬慰問金救濟費、日常生活艱難補助金、計劃生育政策補助等;
(2)安全生產層面的花費,如公司單位付款給勞動人民的工作服裝、解毒劑、清爽飲品花費等;
(3)按照規定未納入職工薪酬的各種各樣勞務報酬以及他勞動所得,如依據國家規定派發的造就發明獎、我國星光獎、社會科學獎、科技進步進步獎、意見和建議和技術性改善獎、中華民族專業技能巨獎等,及其稿酬、講課費、翻澤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