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的一天,某制衣廠員工田某因患肝炎病癥病,被醫院門診放到醫院病房住院。其妻將這事通告了制衣廠,并代田某請了病事假。廠領導干部一副關注的心態,讓老婆轉達田某要放心靜養,別著急,等病完全好啦再去工作。
到了發放工資那一天,田某的老婆訪廠為田某代取薪水。財會人員連忙問場長:“該給田某是多少薪水?”場長說:“他得病入院后就沒有工作過,不應該發送給薪水,你按生活費標準發好了。”
財會人員給田某的老婆發過296元生活費用。田某見老婆從工廠回家,只問了句:“薪水發了沒有?”田妻回答:“發過。”田某就沒再確詢。第二個月會計一樣只給了296元生活費用,但此次田某問到了數量,了解自身每個月只能296元生活費用。
田某辦好出院手續,立刻趕到工廠,向財會人員質疑:“我又并不是失業,為什么只幫我生活費用?”財會人員將場長的原句對他說:“你又沒有工作,就不應該領薪水。”田某禁不住怒道: “你們認為大家職工好忽悠?你覺得我不知道,我這樣的事情,應當領病假工資。大家市最低工資標準還412元呢,你們最少得每個月補上我116元。”
財會人員將場長喊來,了解他的建議,結果場長堅持不懈不工作就只有領生活費用,而田某卻堅持不懈規定每個月發送給不低于最低工資的病假工資。彼此因此各執一詞,且都宣稱自身的提出是合乎勞動法律法規的。
那麼,究竟哪位恰當的呢?
雖然雙方都宣稱自身的提出是合乎勞動法律法規的,但彼此的觀點全是以偏概全,都是有不正確,這一件實例涉及到2個問題:一是病假工資能不能按小于最低工資付款;二是病假工資應按哪些要求派發。
最先,病假工資可以按小于最低工資付款。這是由于,依據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中有關要求的表述,最低工資標準指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執行了正常的工作責任的條件下,由其所屬單位繳納的最少勞務報酬。由此可見,得到最低工資標準確保的標準,一是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的工作中,二是執行了工作責任。像本實例中田某生病住院治療,顯而易見難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執行正常的工作責任,因此公司可以不按最低工資的要求付款勞務報酬,這也是合乎法律法規的精神實質的,也是有效的。
次之,病假工資應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付款。針對生病住院,無法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執行正常的工作責任的員工,可以不會受到最低工資的維護,但要以最低工資為根據發放工資酬勞。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中有關要求稱:“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醫治期內,在規范的診療期限內由公司按相關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但不可少于最低工資的80%。”該實例中,因為如今市人民政府要求的最低工資為每個月412元,田某的病假工資最少應是412×80%=329.60元。而本廠付款田某的病假工資僅為每個月296元,無法達到要求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