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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斷”并不是“停止”:勞動合同書終止后的工齡計算問題
2022-03-30 16:53
在法律構思上,正當程序最開始的想法是把勞動合同書中斷的時間段不測算為工作年限,由于工作年限牽涉到員工的別的支配權,例如員工的年假、員工在生病或 非因工受傷后的醫療期及其經濟補償的金額等都與員工的工作年限相關。有些人覺得,由于勞動合同書中斷期內,員工未依照勞動合同書的要求為公司單位給予工作,而公司單位也不用執行勞動合同法上要求的責任,因此勞動合同書中斷期內的工作年限應不予以測算。自然,公司單位與員工也可商議工作年限持續測算,并根據對應的工作年限享有對應的薪水及福利工資待遇。
一樣,針對參軍入伍的員工,應充分考慮參軍入伍歸屬于對我國履行合同,歸屬于獨特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六條的要求:“義務兵退出現役后,依照從哪里來、回哪兒去的標準,由原征選的縣、自治區、市、地區的市人民政府接受按置:(一)家居家具鄉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鄉、民族鄉、鎮的市人民政府妥當分配她們的生產制造與生活。機關單位、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在農村招生員工時,在相同條件下,理應優先選擇錄取退役軍人。喜獲二等功以上獎金的,依照此條第(二)項要求分配工作中;(二)家居家具城區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縣、自治區、市、地區的市人民政府計劃工作中,還可以由上一級或是省、自治州、市轄區的市人民政府在本區域內統籌規劃。機關單位、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不區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結構,都是有依照相關要求按置退役軍人的責任。參軍前是機關單位、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宣布員工的,容許開工、復職。”針對退伍的員工,假如退伍時,一般仍回原企業工作中,針對工作年限問題,勞動合同書中斷的期內仍測算為工作年限,這也體現我國對員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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