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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部:嚴禁招聘職位應用“月薪面議”字眼
2021-04-26 14:43
社會保障部:嚴禁招聘職位應用“月薪面議”字眼
新勞動法:企業應屬實告之勞務報酬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現新規定了 岐視乙肝病毒病原攜帶者將挨罰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20年起執行 須在招聘職位中明確
職介所服務項目失敗的應退回中介公司附加費;招聘最新信息應標出薪酬,“月薪面議”字眼將嚴禁發生;只靠三五個人、一張桌子、一部電話不太可能創立一家職介所公司;用人公司將乙型肝炎病毒血清學指標值做為體檢流程的要處罰一千元……昨日,社會保障部公布信息,《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從2020年1月1日起宣布執行,并初次確立,用人公司強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值將被處罰一千元。
職介所服務項目失敗應退回花費
依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崗位中介服務須憑社會保障部統一派發的許可證書方能運營,收費標準、監管電話理應和企業營業執照、職介所許可證書等一起在店內明確出去。《規定》還對職介所場地、辦公室設備和資產作了限定,并明確規定“有一定總數具有相對應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工作員”。
《規定》第55條尤其強調,崗位中介服務出示崗位中介機構失敗的,理應退回向員工扣除的中介公司附加費。不然將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并可懲處一千元下列的處罰。
用人公司強查乙肝病毒罰一千元
用人公司招收工作人員,不可以應聘者是傳染性疾病病原攜帶者為由回絕錄取。可是,經醫藥學評定傳染性疾病病原攜帶者在痊愈前或是清除感染行為前,不可從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要求嚴禁從業的易使傳染性疾病外擴散的工作中。用人公司招收工作人員,除中國法律、行政規章和國務院辦公廳環境衛生行政機關要求嚴禁乙肝病毒病原攜帶者從業的工作中外,不可強制將乙型肝炎病毒血清學指標值做為體檢流程。不然,將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并可懲處一千元下列的處罰;對被告方導致危害的,理應擔負承擔責任。據統計,它是初次對強查乙型肝炎病毒血清學指標值制訂的經濟發展罰則。
招聘工人時要告之勞務報酬
依照要求,用工招生簡章應包含用人公司基本情況、招收總數、工作職責、招考標準、勞務報酬、福利工資待遇、社保等內容。
此外,用人公司招收工作人員時,理應屬實告之員工相關工作職責、工作中標準、工作中地址、職業病、生產安全情況、勞務報酬及其員工規定掌握的別的狀況,在招聘職位中不可應用“月薪面議”等字眼。并且,用人公司理應依據員工的規定,立即向其意見反饋是不是錄取的狀況。
錄取女職工不可限定完婚生孕
用人公司在招收工作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宜女性從業的技術工種或是職位外,不可以性別為由回絕錄取女性或是提升對女性的錄取規范。在錄取女工時,不可在勞動合同書中要求限定女工完婚、生孕的內容。
入城打工者共享就業服務
鄉村員工入城學生就業具有與城區員工公平的學生就業支配權,不可對鄉村員工入城學生就業設定非歧視性限定。在法律規定勞動者年紀內,有勞動者工作能力,有學生就業規定,處在待業情況的城區長住工作人員,能夠 到公共性就業服務組織 開展就業登記。在其中,沒有學生就業歷經的城鎮戶口工作人員,在戶口所在地備案;鄉村入城流動人口和別的非當地戶口工作人員在常駐地平穩學生就業滿6個月的,下崗后能夠 在常駐地備案。備案失業人員憑登記證書享有公共性就業服務和學生就業政策扶持;在其中滿足條件的,按照規定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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