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是實行“帶薪年假”規章制度的第一年。記者暗訪發覺,除開一些行政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和經濟效益不錯的國企外,一半以上公司尤其是民企,大多數沒有貫徹落實以上要求。殊不知小編訪談一些區勞動仲裁單位時,另一方均表明:迄今未有一起因休年假而發生的勞務糾紛,諸多員工與用人公司的矛盾糾紛還關鍵滯留在維
權、欠薪等層面。
雖然推行帶薪休假制度無論對員工而言或是對用人企業而言都是有許多益處——外部經濟上,有益于推動員工身體健康,調整壓力,有益于推動顧主與員工的和睦,激發員工的主動性;宏觀經濟上,有益于刺激消費要求,釋放出來大量度假旅游消費者的發展潛力,提升總體的經濟形勢。雖然員工也是十二萬分地渴望著能真真正正享有帶薪年假,乃至對奪走自身請假支配權的老總忿忿然,殊不知到真真正正讓她們去認為自身的支配權——舉報,她們又都擔心了,膽怯了。
實際上認真想一想,這類結果并不難理解。由于,針對員工而言,人力資源市場原本就明顯地供大于求,工作中本身就難找,尤其是在當下金融危機的直接影響下,有一些企業在大幅度裁人,挽救自身現有的工作還是有一定的難度系數,還敢奢談帶薪年假?還敢去舉報企業沒有貫徹落實帶薪休假制度?而對公司個人而言,因為資產的本能反應便是追求完美收益的利潤最大化,員工請假肯定是可省就省,在全社會都未貫徹落實帶薪年休假的情形下,他人沒貫徹落實帶薪年假而自身貫徹落實帶薪年假,毫無疑問會附加增加自身的邊際效益,減少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在沒有外力作用超強力干涉的情形下,誰會傻到積極地讓員工帶薪年假呢?
盡管從理論上說,“規章”做為行政規章,在其中的每項要求都務必依規實行,不執行帶薪年假將視作為違紀行為。假如員工明確提出請假,而企業既不準許又不給賠償,國家公務員可向上級領導主管機構舉報體現,機關事業單位員工可申請者事訴訟,公司員工及個體戶的員工等可以向勞動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并且大家還可以判斷,最后的結果是員工們贏。但在勞資雙方比較嚴重失調的情形下,她們敢與企業“較真兒”嗎?應對強烈的學生就業市場競爭,她們唯一可以挑選的便是舍棄自身請假的利益及其舍棄請假后勞動所得的酬勞?!皢T工不上迫不得已,是不容易與公司單位翻臉的。”這算是最細致的實際。
來看,要將“帶薪年假”此項“寫在紙上的支配權”變為“看得清,莫的見”的實際,讓每一個員工都切切實實地體驗到,政府機構也有很多的工作中要做,不但要增加規章制度實行的幅度,還需要標準公司單位的各類規章制度,提升一些必不可少的剛性管束,此外還需要對一些實際操作關鍵點開展健全,不然,有關請假的一些要求在操作過程中便會被詮釋得五花八門,實行的隨機性很大,企業員工帶薪年假的利益就無法得到壓根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