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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京東白條” 時效性什么時候算?
2022-03-11 15:19
企業為多位員工寫“借條” 服務承諾大半年后兌付薪水 大法官稱——— 盧小姐所屬企業產生周轉資金艱難,因此,企業向多位員工出示借條。盧小姐接到的借條上注明:企業欠其2006年10月薪水及獎勵金3000元,于來年3月前結清。此后,企業向盧小姐出示了好幾張那樣的借條。到2022年3月,盧小姐到企業財務部門領到托欠的薪資時卻被拒絕。
日前,盧小姐向勞動仲裁單位提到訴訟,規定企業付款托欠其大半年多的薪水及獎勵金共2萬余元。勞動仲裁單位適用了其要求。企業不服氣,提起訴訟至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中,企業說明,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性僅有60天,盧小姐索取薪水早就超出仲裁時效。
最后,法院判決書企業付款盧小姐2萬余元。
大法官觀點
企業托欠盧小姐薪水的個人行為違背了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企業理當付款,而盧小姐申請勞動仲裁并沒超出時效性。
在我國法律法規,明確提出訴訟規定的一方理應自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起60日內向型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明確提出申請書。“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 日”就是指被告方了解或理應了解其支配權被損害之日。
盧小姐的薪資和獎勵金盡管是于上年10月逐漸沒法領到的,但因為公司向她出示了工資欠條,并服務承諾在2022年3月結清。因而,在2022年3月以前,盧小姐并不了解自身領到薪水的權力遭受損害。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應當指盧小姐向公司規定兌付“工資欠條”遭受回絕之日,從這一天起的60日內,盧小姐向仲載聯合會提起訴訟申請辦理也不超出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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