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企業周轉資金艱難能延遲時間發放工資嗎?
2022-02-17 16:48
上年5月,小潘所屬的某外貿企業因周轉資金艱難,經企業股東會科學研究后,決策延遲薪水的派發。沒多久以后,小潘遞交了一份離職報告,原因是企業未依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向自身付款勞務報酬,并規定企業依規繳納經濟補償金。企業不同意,小潘遂投訴到本地勞動異議監察委員會,規定企業付款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企業辯稱,公司遲發放工資的確由于周轉資金艱難,對于此事企業給予了財務報告給予證實。遲發放工資事前通過股東會探討,有會議紀要和延遲工資發放的決定。因而,企業沒有責任付款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經審判覺得:《勞動法》第50條要求,薪水理應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員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針對“無端托欠”一詞,社會保障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4條做出了確立定義,無端托欠就是指公司單位無書面通知超出要求付薪時間未付款員工薪水。不包括:
1、公司單位碰到非人力資源能夠的洪澇災害、戰事等緣故,沒法準時付款薪水;
2、公司單位如因生產運營艱難、周轉資金遭受危害,在征求本企業公會允許后,可臨時推遲付款員工薪水。別的情形下欠薪均屬無端托欠。該外貿企業盡管是由于周轉資金艱難沒法按時付款員工的薪水,且由股東會科學研究根據,可是因為其推遲繳納薪水這一決策并沒有征求本企業公會允許,因而早已組成了無端托欠。
最后,仲裁委適用了小潘的訴訟要求。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