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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期內公司能否延遲時間發放工資?
2021-11-03 16:58
一, 肺炎疫情期內公司能否延遲時間發放工資?
因肺炎疫情危害,公司能夠延遲時間發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盡管要求了公司欠薪的法律依據,可是原社會保障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中確立,“用人公司碰到非人工能夠抵觸的洪澇災害,戰事等緣故,沒法準時付款薪水”,不屬于“無端托欠”。新式新冠病毒的暴發和大范疇散播,應當能夠看作非人工能夠抵觸的緣故。公司假如因增加假日和延遲開工不可以按期付款薪水的,理應積極主動的向員工表明狀況并在開工首日依照合同的承諾付款薪水。
二,肺炎疫情期間的薪資待遇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范:公司因受非瘟危害造成企業經營艱難的,能夠根據與員工協商一致采用調節薪酬,輪崗制度調休,減少施工時間等方法平穩崗位,盡可能不裁人或是少裁人。滿足條件的公司,可按照規定享有穩崗補貼。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書要求的規范付款員工工資。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若員工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薪資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員工不能給予一切正常工作的,公司理應派發生活費用,生活費標準按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要求的方法實行。
因受非瘟危害導致被告方沒有在法律規定仲裁時效期內申請辦理勞動人事糾紛訴訟的,仲裁時效中斷。從終止時效性的原因清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內重新測算。因受非瘟危害造成勞動人事異議仲裁委員會無法按法定時限審判案件的,可相對應延期審理期限。全國各地人力資源管理社保單位要增強對受非瘟危害公司的工作用人具體指導和服務項目,增加社會保障監察員稽查幅度,進一步保證工人合法權利。
肺炎疫情對公司的經營者導致了比較嚴重不良影響的危害,有關狀況是必須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的,尤其是公司在乏力擔負有關薪資待遇的情形下,還能夠采用一定的方法來實現降低工資支付,但不可以小于本地的最少薪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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