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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附加付款的代通知金如何計算
2022-02-07 17:22
一、有關附加付款的代通知金如何計算
一般來說是依照應發工資測算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公司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要求,挑選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終止勞動合同的,其超額付款的薪水應當該員工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
二、適用代通知金方法終止勞動合同有什么
有關政策法規要求公司單位需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很多種多樣,但適用代通知金方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卻僅有3種。該法第40條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在規范的診療到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要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此外,不論是公司單位過錯性解雇員工,或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別的情況終止勞動合同,均無需適用代通知金。
因而,有的勞動人民在認為公司單位非法終止勞動合同并規定付款賠償費時,一并認為代通知金,這也是沒有法律規定的。
說白了的“代通知金”,就是指公司單位以附加付款一個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終止勞動合同而支出的錢財。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要求,公司單位僅有在下列三種狀況下終止勞動合同才很有可能付款“代通知金”:
(1)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在規范的診療到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2)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3)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要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裁人程序流程中并無付款“代通知金”的規定,公司單位不用付款“代通知金”。
公司單位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合理合法的程序流程有二種,一種是公司單位提早30天以書面形式的方式通告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此外一種便是用代通知金的形式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是付款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來替代以書面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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