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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賠償規范是啥?
2022-01-17 15:59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規范
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職工付款。六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公司單位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年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
此條所稱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職工平均工資。
二、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未依照工作合同約定給予安全生產或是工作標準的;
2.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3.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4.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它情況。
公司單位以暴力行為、危害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或是公司單位交通違章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可以馬上終止勞動合同,不需事前告之公司單位。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時,員工擁有下列支配權
針對公司單位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案子,針對員工而言,一種是允許接納公司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個人行為,這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定公司單位的終止勞動合同的違反規定,與此同時可以要求公司單位付款賠償費,賠償金為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的測算是按在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測算;剩下為六個月以上的為1個月薪水,不滿意六個月的按大半個月測算)。
若員工不同意用工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時,在確定公司單位的終止勞動合同違反規定的條件下,可以讓公司單位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
因而,依照相關要求,如果是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如果是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以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職工付款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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