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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罪罪的罰款可以不交嗎
2021-12-29 16:03
一、假冒商標罪罪的罰款可以不交嗎?
假冒商標罪罪的罰款不能不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三條【罰款的交納、免減】罰款在宣判特定的期限一次或是分期付款交納。到期不交納的,強制性交納。針對不可以所有交納罰款的,法院在無論怎樣發覺失信執行人有可以實行的資產,理應隨時隨地追討。
因為遭受不可以抵觸的災難等緣故交納的確有艱難的,經法院判決,可以推遲交納、酌情考慮降低和免去。
人民法院被判的罰款是不能不繳的,假如被告方有工作能力實行而不執行罰款的,人民法院會申請強制執行,假如實行有艱難的,要分批實行罰款。
二、假冒商標罪罪的量刑標準是啥?
(一)沒經商標注冊每個人批準,在同一種產品上應用和商標注冊同樣的商標logo,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要求的“情節惡劣”,理應以假冒商標罪罪被判三年以內刑期或拘留,處以或是單罰金:
1、非法經營罪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或是非法所得金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仿冒二種以上商標注冊,非法經營罪金額在三萬元以上或是非法所得金額在二多萬元的;
3、別的情節惡劣的情況。
(二)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要求的“劇情尤其比較嚴重”,理應以假冒商標罪罪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內刑期,并罰金:
1、非法經營罪金額在二十五多萬元或是非法所得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仿冒二種以上商標注冊,非法經營罪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是非法所得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對假冒商標罪罪的罰款規范沒有確切的要求,因此,罰款規范是由大法官依據假冒商標罪的非法所得和嫌疑人的執行能力等有關要素明確的,通常情況下,法院做出的罰款處罰不太可能不考慮到犯罪分子的執行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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