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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活動中可以用商品替代薪水嗎
2021-04-06 15:37
一、實踐活動中可以用商品替代薪水嗎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要求,薪水務必以貸幣方式按月付款給員工自己。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明文規定,薪水理應以法定貨幣付款,不可以商品及商業票據取代貸幣付款。因而,企業在未獲得員工愿意的狀況下,理應以法定貨幣方式付款員工薪水,不可以商品替代法定貨幣付款。
二、薪水能否由別人代取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要求:用人公司應將工資支付給員工自己。員工自己因事不可以領到薪水時,可由其家屬或授權委托別人代取。用人公司可授權委托金融機構對公。用人公司務必書面形式紀錄付款員工薪水的金額、時間、領到者的名字及其簽名,并儲存2年之上備查簿。用人公司在付款薪水時要向員工出示一份其本人的薪水明細。 薪水就是指顧主或是用人公司根據法律法規、或領域要求、或依據與員工中間的承諾,以貸幣方式對員工的勞動所付款的酬勞。薪水能夠 以基本工資、月薪、年收入等不一樣方式測算。
在我國,由用人公司擔負或是付款給員工的以下花費不屬于薪水:
(1)社會保險金;
(2)福利費用;
(3)福利費;
(4)消除勞務關系時付款的一次性賠償費;
(5)計劃生育政策花費;
(6)別的不屬于薪水的花費。
在經濟學原理中,薪水實質上是人力資本的使用價值或價錢。薪水是產品成本的關鍵一部分。法律規定至少金額的薪水叫最低工資標準,薪水也是有稅前工資、稅后工資、獎賞薪水等各種各樣區劃。
有關薪水的付款,用人公司最少每一個月付款一次,對于付款的時間,一般是由用人公司與員工商議明確。而如果彼此停止或是消除勞動合同書得話,用人公司也理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但是從具體情況看來,許多情況下企業全是在下一次付款薪水的時間才付清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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