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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流水賬單明細,能不能能夠表明勞務關系?
2021-11-04 16:10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要求:
一,用人公司招收員工未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但另外具有以下情況的,勞務關系創立。
(一)用人公司和員工合乎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法律主體;
(二)用人公司應當制訂的各類工作管理制度適用于員工,員工受企業的作業管理方法,從業用人公司分配的有酬勞的工作;
(三)員工給予的勞動力是用人公司業務流程的構成部分。
二,用人公司未與職工簽署勞動合同書,評定彼此存有勞務關系時可參考以下憑據:
(一)薪水支付憑證或紀錄(員工工資發放花名冊表格),交納各類社會保險金的紀錄;
(二)用人公司向員工派發的“工作牌”,“服務項目證”等可以證實身分的有效證件;
(三)員工填好的用人公司招工招聘“申請表”,“申請表”等招收紀錄;
(四)考勤表;
(五)別的員工的證詞等。在其中,(一),(三),(四)項的相關憑據由用人公司負證明責任。
一般狀況下金融機構的銀行流水賬單明細歸屬于以上政策法規第二條第一項的“薪水支付憑證”,能夠表明勞務關系,可是假如發工資的企業與具體從業的公司名稱不一致得話,理應還需要考慮到全部證據鏈才可以算是評定勞務關系的確鑿證據。在其中包含考勤統計表,與企業負責人的交談音頻,工作服裝,工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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