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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的情況下沒發加班費員工應該怎么辦?
2021-10-28 16:26
一.辭職的情況下沒發加班費員工應該怎么辦?
員工一切正常辭職后用人公司不發工資的,員工能夠與其說開展商議,商議不成功的能夠向協商機構申請辦理協商;不肯協商.協商不了或達到民事調解書后不執行的,能夠向民事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能夠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起訴。
但是員工自動離職,沒有提早30天書面形式明確提出辭職,用人公司也不會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狀況,員工歸屬于違反規定。用人公司應當全額的付款員工薪水,可是該員工給用人公司帶來的立即財產損失.招騁造成的花費,用人公司能夠規定員工擔負。
二.法律規定是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未依規付款勞務報酬.經濟補償金等的法律依據
用人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務報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的,理應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適應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用負賠償費:
(一)未依照合同的承諾或是國家規定立即全額付款工人經濟補償金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給員工薪水的;
(三)分配加班加點不給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未按照本政策法規定項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應用領域
我國境內的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和賠償費等產生的異議;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任何關于勞動仲裁。
第五條 關于勞動仲裁處理的主要程序流程
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不愿意商議.商議不了或達到調解協議后不執行的,能夠向協商機構申請辦理協商;不肯協商.協商不了或達到民事調解書后不執行的,能夠向民事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除此方法另有要求的外,能夠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起訴。
員工積極提出辭職的緣故只有是企業并不像員工付款薪水或是是不以員工交納社保的,及其企業規定員工從業非法活動的,就算是工作合同期限沒有期滿的,也是無需繳納合同違約金的,如果是不會有下列情況,員工向離職的,能夠立即與企業來進行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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