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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后欠薪怎樣賠償
2021-10-09 16:14
一、辭職后欠薪怎樣賠償
員工辭職后用人公司托欠員工薪水的,員工除開能夠 規定付款被欠款的薪水外,還能夠規定工資額25%的經濟補償金。
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告
第二條:用人公司有下面情況之一,對員工導致傷害的,應賠付員工損害:
(一)、用人公司有意推遲不簽訂勞動合同書,即招收后有意不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書及其工作合同到期后有意不立即續簽勞動合同書的;
(二)、因為用人公司的緣由簽訂無效勞動合同書,或簽訂一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書的;
(三)、用人公司違規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損害女工或童工合法權利的;
(四)、用人公司違規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三條:本方法第二條要求的賠付,按以下要求實行:
(一)、導致員工薪資損害的,按員工自己勞動所得薪資付款給員工,并加付勞動所得薪資25%的補償花費;
(二)、導致員工勞動防護工資待遇損害的,應按國家規定補充員工的勞動防護補貼和用具;
(三)、導致員工工傷事故、診療工資待遇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員工給予工傷事故、診療工資待遇外,還應付款員工等同于醫療費25%的補償花費;
(四)、導致女工和童工身心健康影響的,除按國家規定給予醫治過程中的診療工資待遇外,還應付款等同于其醫療費25%的補償花費;
(五)、勞動合同書訂立的別的補償花費。
二、怎樣評定企業欠薪
如果是用人公司超出了與員工訂立的工資支付限期付款薪水,或是用人公司準時付款了薪水,可是沒有書面通知亂扣、少發過薪水都歸屬于欠薪的個人行為。
如今的用人公司大部分全是采取的“先工作后領薪”的規章制度,一般是在下一個月付款本月的薪水,發放工資的時間段則沒有強制性要求,有些是在每月上中旬、有的在中下旬,或是中下旬。假如說用人公司與員工并沒有承諾工資支付時間,只是由用人公司來決策得話,即便是在月末最后一天才付款上一個月的薪水的,只需是全額的付款,就并不是違規的。
舉個簡易事例來表明一下,假如A公司與員工的合同書上注明,每一個月十號付款上一個月的薪水,那麼假如企業本月十號沒有付款上月薪水,即便是在十一號發放工資了,仍然歸屬于欠薪的個人行為。
我對于此事現象的回應如上,在我國法律法規中要求了在員工辭職后,假如用人公司托欠員工薪水的,員工除開能夠 規定付款被欠款的薪水外,還能夠規定工資額25%的經濟補償金,實際的要求如上。熱烈歡迎到開展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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