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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逃不過社保繳費責任
2021-03-17 11:03
羅某是一家中外合作公司的員工。他被招進來后,便與該公司簽署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書。另外,在勞動者合同附件中,彼此承諾,社會保險金含在薪水中,個人社保由職工自身承擔交納。
2011年,在被該公司回絕繼簽勞動合同書之后,羅某趕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中。可在申請辦理交納社會保險金辦理手續時,新企業發覺羅某以前仍未交納過社會保險金,便規定其出示相關自身社保層面的原材料。
羅某出示出不來有關原材料。新企業一時沒法為他交納社保。無可奈何,羅某尋找房山關于勞動仲裁協商管理中心資詢。
調解員掌握狀況后發覺,原先羅某盡管與以前所屬的公司承諾過社會保險金含在薪水中,自身承擔交納社會保險金,但是他并沒有交納過社會保險金。
調解員強調,《勞動法》要求,用人公司和員工務必依規參與社保,交納社會保險金。國務院辦公廳《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也要求,交費企業、交費本人理應準時全額交納社會保險金;交費企業務必按月向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申請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金額,經社保經辦人員組織核準后,在要求的期內交納社會保險金;交費企業和交費本人理應以貸幣方式全額的交納社會保險金;交費本人理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由所屬單位從其自己薪水中代收代繳;社會保險金不可免減。此外,《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要求,交費企業理應按月向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申請本月理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金額,經社保經辦人員組織核準后,以貸幣方式全額交納社會保險金。
綜上所述得知,交納社保是用人公司的法定義務,具備強制。此案中,公司與羅某都承擔按照規定交納社會保險金責任。她們自主承諾的社會保險金含在薪水酬勞中,違背法律法規。針對公司來講,即便彼此承諾社會保險費含在薪水中也不可以免去交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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