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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病假工資要多少錢?
2021-08-17 16:58
一、北京病假工資要多少錢?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 員工生病,診療期限內停產醫治在6個月之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意十年的,按自己薪水的70%發送給;
(二)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意20年的,按自己薪水的80%發送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意30年的,按自己薪水的90%發送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以及之上的,按自己薪水的95%發送給。
經濟收益好的公司,可在以上規范的基本上上調5%。經濟收益差,難以實現以上規范的公司,經本企業員工交流會或員工代表大會決議根據,能夠適度下幅。下幅的占比一般不超過每個級別規范的5%。如狀況獨特超出5%的,應報所屬縣區(彝族自治州、市)工作和社保行政機關準許。
第五條 員工生病,診療期限內停產醫治在6個月之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意十年的,按自己薪水的60%發送給;
(二)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意20年的,按自己薪水的65%發送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以及之上的,按自己薪水的70%發送給。
二、主要內容有:
(1)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醫治期內,在要求的診療期內內由公司按相關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能夠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但不可以小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80%。
(2)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情況外,員工在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內,工作,工作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公司不可停止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的限期應全自動持續至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滿期截止。
(3)請長病事假的員工在診療滿期后,能從業原工作中的,能夠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診療滿期后仍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中的,由工作評定聯合會參考工傷事故與職業危害傷殘水平評定規范開展工作工作能力評定。被評定為一至四級的,理應撤出工作職位,消除勞務關系,申請辦理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離休退職辦理手續,享有相對應的離休退職工資待遇;被評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公司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并按照規定付款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標準”就是指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執行了一切正常工作責任的前提條件下,由其所屬單位付款的最少勞務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以貸幣方式付款的住宅和用人公司付款的膳食補助,幼兒園中班、晚班、高溫、超低溫、礦井、有害、有危害等獨特辦公環境和工作標準下的補貼,中國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要求的社保福利。
員工的利益會遭受勞動合同法的維護,當員工在工作上人體發生了一切的難題后,也是能夠向用人公司申請辦理病事假,在請病假時也是要遞交病單及其別的原材料的,與此同時員工在申請辦理病事假后,用人公司也是必須按占比付款給員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可小于薪水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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