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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去舉報要什么直接證據
2021-08-17 16:52
欠薪去舉報要什么直接證據
員工去衛生行政部門舉報用人公司欠薪的,必須帶上與用人公司中間存有勞務關系的證實材料如:工作牌或工牌(最好是蓋有公司章)、存折交易明細、工資單、有公司名字的工作服、去財政局打印出并蓋公章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用人公司為員工申請辦理的臨時居住證、考勤表、社保交納紀錄、派工單、朋友證詞(辭職在職人員的都能夠)、音頻錄影或是其他有員工名稱和公司章或老總簽名的的書面報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要求:關于勞動仲裁產生后,被告方能夠向本企業關于勞動仲裁協商聯合會申請辦理協商;協商不了,被告方一方規定訴訟的,能夠向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被告方一方還可以立即向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能夠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要求: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并能夠勒令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勞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四)消除勞動合同書后,未按照此方法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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