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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2-10-27 16:02
工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付款
工傷職工在救治治療過程中用人公司需及時向醫院付款醫療費。參與了工傷險的用人公司付款治療費有艱難的,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工傷職工被認定工傷后,先前由單位墊款的醫療費用,用人公司應附診療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稅票、診療結算清單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報帳。經審核,合乎工傷險國家醫保目錄、診療項目、住院治療服務項目標準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從資金中退還用人公司,隨后的醫療費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條例》及《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與醫院清算。
二、工傷醫療、治好的別的工資待遇
(一)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內住院,由單位按本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化的70%發送給住院治療伙食補助。
(二)工傷職工因傷勢需去統籌地區外的治療,由醫治定點醫療機構明確提出報社保經辦機構準許,用人公司按本公司因公出差標準的費用報銷交通出行、住宿費。
(三)工傷職工需暫停工作積極治療的,可以享受較多24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12個月以下的由醫保定點醫院確定,12—24個月的由醫治定點醫療機構明確提出報所屬統籌地區職業病鑒定聯合會審核確認,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不會改變,由單位按月付款。
(四)工傷職工經救護傷情穩定后需接納恢復治療的,由醫治醫保定點醫院建議,工傷職工本人申請,統籌地區職業病鑒定組織審核確認后,在定點醫療康復機構積極治療,合乎《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所規定的付款區域范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康復機構付款。
三、工傷事故醫護工資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生活無法自理必須護理的,由醫治醫保定點醫院確定,需要花費由單位承擔。工傷職工經職業病鑒定后生活無法自理必須護理的,由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向統籌地區職業病鑒定聯合會提交申請,經檢測做到日常生活徹底生活無法自理、日常生活絕大多數生活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一部分生活無法自理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付款生活護理費,規范分別是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的50%、40%及30%。
四、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保存勞務關系,撤出崗位,由單位、工傷職工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憑工傷鑒定證及職業病鑒定結果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體驗下列工資待遇辦理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一級至四級傷殘分別是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社保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付款工傷職工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由單位付款工傷職工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
(二)按月收取的傷殘津貼。標準是:一級至四級傷殘分別是本人工資的90%、85%、80%、75%,補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按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補貼由社保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付款工傷職工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由單位一次性支付工傷職工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
(三)養老保險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員工斷繳養老保險金,實現退休年齡規定時,由單位向其辦理退休后,不發傷殘津貼,享有基本上養老保險待遇?;旧橡B老保險待遇小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然后由社保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發送給殘廢員工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由單位發送給。
(四)醫保待遇。用人公司職工本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準,按照規定交納基本上醫保費。員工醫治非工傷事故引起病癥無法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社會醫療保險要求解決。
五、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判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由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憑工傷鑒定證及職業病鑒定結果到社保經辦機構及用人公司申請辦理享有下列工資待遇辦理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六級的規范分別是18個月、16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社保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付給工傷職工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由單位付款。
(二)按月收取的傷殘津貼。殘廢員工與單位保存勞務關系,由單位分配合理工作中,發送給全額工資。用人公司無法分配工作的,由單位按月付款傷殘津貼,標準是:五級、六級傷殘分別是殘廢員工本人工資的70%和60%,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當
地最低工資規定的,按最低工資付款。
(三)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殘廢員工自己明確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用人公司消退,用人公司需向殘廢員工付款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殘廢員工年紀距退休年齡規定大于等于10年,分別是40個月和34個月的本人工資,不夠10年,每差1年扣除10%,不夠1年按1年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是12個月和11個月本人工資。
六、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判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由單位或殘廢員工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憑工傷鑒定證及職業病鑒定結果到社保經辦機構及用人公司申請辦理享有下列工資待遇辦理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七級至十級傷殘員工分別是13個月、11個月、9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社保經辦機構從保險基金中付給工傷職工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由單位付款。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工傷職工自己明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公司需向殘廢員工付款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殘廢員工年紀距退休年齡規定大于等于10年,分別是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不夠10年,每差1年扣除10%,不夠1年按1年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是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工傷職工工傷復發
工傷職工及其獲得改革傷殘軍人證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復員、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經醫保定點醫院查驗需要手術的,需持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報檢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后,可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參與了工傷險的,由單位、工傷職工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持勞動保障部門的允許醫治批件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舊傷復發醫治辦理手續,相關待遇和費用付款和費用報銷按第三條和第四條的相關規定申請辦理。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由工傷職工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持勞動保障部門的允許醫治批件到用人公司申請辦理舊傷復發醫治辦理手續,相關工資待遇費用和由單位擔負。
八、職工因工死亡
職工因工死亡或者在停工留薪期內部原因工傷事故致死的,用人公司、其直系血親或工會組織應在規定時效性內向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工亡認定,被認定因工死亡的,享有下列工亡工資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標準是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規范由相關統籌地區政府要求。參與了工傷險的,其直系血親持戶口薄或其它合法合規直系親屬關系有效證件及工亡認定證件到統籌地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流程領到。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由單位發送給工亡員工直系血親。
(二)供養親屬慰問金。由工亡員工死前給予關鍵收入來源的直系血親(含該員工的另一半、兒女、爸爸媽媽、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妹),合乎《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社部令[2004]18號)的,可按規定領到慰問金。工亡員工的直系血親,經統籌地區職業病鑒定聯合會判定為徹底喪勞的,由單位、直系血親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持工亡認定有效證件、職業病鑒定有效證件及合法合規與工亡員工聯系的有效證件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領到辦理手續。另一半按該員工本人工資的40%測算,其余按30%測算,逐月由社保經辦機構付款,至缺失享有標準止。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由單位逐月付款。工亡員工另一半,男達到60歲、女年滿55歲,由單位、另一半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持工亡認定有效證件和戶口薄或者其合法合規身份證證件及年紀有效證件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領到辦理手續,按月每個人付款工亡員工本的工資40%,另一半為獨居老人時,可提升10%測算,逐月由社保經辦機構付款至缺失享有標準時止。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由單位逐月發送給。工亡員工爸爸媽媽男達到60歲、女年滿55歲或無父無母,其爺爺、外公達到60歲,其奶奶、外婆達到55歲,由單位、享有慰問金工資待遇本人及其授權委托人持工亡認定證、社區組織或公安機關開具的撫養關系有效證件、戶口薄或合法合規與工亡員工聯系的身份證證件及年紀有效證件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領到相關手續,由社保經辦機構按人每月以工亡員工本人工資的30%,慰問金享有人為因素獨居老人的,提升10%標準的付款。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由單位按月付款。
工亡員工兒女不滿18歲,工亡員工兒女身亡或徹底喪勞,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沒滿18歲或工亡員工爸爸媽媽身亡或徹底喪勞,其弟媳沒滿18周歲,由單位或社區組織領著工資待遇享有人持工亡認定有效證件和戶口薄或合法合規身份證證件到統籌地區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領到相關手續,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每人每月以工亡員工本人工資的30%,享有人為因素遺孤時需提升10%標準的付款工資待遇享有人(或法定監護人)直到18歲止。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由單位付款。
(三)一級至四級傷殘員工停工留薪期滿后的死亡,其直系血親持工傷鑒定有效證件、職業病鑒定結果及工亡職工死亡評定憑證,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享有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慰問金辦理手續然后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沒有參加了工傷險的,由單位付款。
九、職工因工出門或者在搶險救援中失蹤職工因工在外期內出事故或者在搶險救援中失蹤,由單位從安全事故當月啟發3個月薪水,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其家屬或者其家屬委托委托代理人持用人公司開具的職工因工外出證明,職工因出事故或參加搶險救援而失蹤的正規證實,按《本程序》第九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領到供養親屬慰問金辦理手續;經濟困難的,還可以申請辦理預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0%的相關手續,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由單位付款。員工被法院宣告失蹤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要求解決。
十、輔助器具配備
工傷職工經醫治傷勢比較穩定后存有殘廢,影響生活和工作,需配備輔助工具的,由單位或工傷職工自己持職業病鑒定結果向職業病鑒定聯合會明確提出配備申請辦理,職業病鑒定聯合會做出確定或否認證實。
申請者持職業病鑒定聯合會開具的配備輔助器具確定證明及工傷鑒定有效證件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配備辦理手續,社保經辦機構發送給申請者輔助器具配置表,表格中特定所配備器材的名字、型號規格及額度程度,由申請者到指定輔助器具組織配備。工傷職工因特殊情況,個人申請辦理超標配備,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批后能夠配備,其超限額費由本人擔負。輔助器具指定組織按照規定配備相對應器材后,經申請者檢驗合格并簽定收條后,持輔助器具配置表及申請者的收條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結算費用辦理手續,由社保經辦機構從保險基金中付款。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由單位付款。若也有難題,可來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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