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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員工供養親屬范疇要求
2022-09-21 16:19
因工死亡員工供養親屬范疇要求
第一條為確立因工死亡員工供養親屬范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受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因工死亡員工供養親屬,就是指該員工的另一半、兒女、爸爸媽媽、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妹。
本規定所指兒女,包含婚生子、非婚生子、養子女與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在其中,婚生子、非婚生子包含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指爸爸媽媽,包含親生父母、贍養父母與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指兄妹,包含同爸媽的兄妹、同母異父或是同父異母的兄妹、養兄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上條所規定的工作人員,借助因工死亡員工死前給予關鍵收入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供養親屬慰問金:
(一)充分喪勞的;
(二)工亡員工另一半男達到6O歲、女年滿55周歲;
(三)工亡員工爸爸媽媽男達到60歲、女年滿55周歲;
(四)工亡員工兒女不滿18周歲;
(五)工亡員工爸爸媽媽都已身亡,其爺爺、外公達到60歲,奶奶、外婆達到55周歲;
(六)工亡員工兒女早已身亡或徹底喪勞,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沒滿18周歲;
(七)工亡員工爸爸媽媽都已身亡或徹底喪勞,其兄妹沒滿18周歲。
第四條領到慰問金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享有慰問金工資待遇:
(一)達到18歲且未徹底喪勞的;
(二)學生就業或參軍入伍的;
(三)工亡員工另一半二婚的;
(四)被別人或個人收留的;
(五)的死亡。
第五條領到慰問金工作的人員,在獲刑收監執行期內,終止享有慰問金工資待遇。出獄仍合乎領到慰問金資質的,按照規定規范享有慰問金。
第六條因工死亡員工供養親屬享有慰問金待遇的資質,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
因工死亡員工供養親屬的職業病鑒定,由因工死亡員工死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承擔。
第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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