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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幣罪的認定,走私假幣罪怎么判
2022-08-29 16:47
(一)根據刑法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
第一,犯本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參照《解釋》第5條規定,具有下列嚴重情節的,即可在這一量刑幅度內量刑:
(1)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外幣折合成人民幣幣計算,下同)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幣量500張以上不足5000張的;
(2)走私偽造的貨幣達到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幣量50張以上不足500張且具有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的;
(3)走私偽造的貨幣并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不足1000張的;
(4)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二,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謂情節較輕,參照《解釋》,主要是指走私偽造貨幣的總面值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幣量50張以上不足500張的情況。
第三,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參照《解釋》第5條第3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可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5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5000張以上的;
(2)走私偽造的貨幣構成犯罪,并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嚴重后果的;
(3)冒充司法、海關、工商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張以上的;
(4)走私偽造的貨幣并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張以上的;
(5)與境外不法分子勾結走私偽造的貨幣,情節嚴重的;
(6)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走私偽造的貨幣如屬外幣,應當按照查獲犯罪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同種貨幣兌換人民幣市場的匯價折算。
(二)根據刑法151條第5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三)根據刑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根據刑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假幣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并罰。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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