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早已提示過員工,但員工找理由說暫時不年假,后員工辭職后,以未休年假為由規定企業支付三倍
薪水,公司怎樣避免深陷這類難堪的狀況?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本年度未分配員工休滿應休年假的,嚴格按照員工當初已上班時間換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但折合后不夠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未休年假薪水酬勞通常是依照員工未休年休假天數,因其日薪資收入的300%付款,這其中包括用人公司付款員工正常工作期內的薪資收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要求,用人公司分配員工休年假,不過員工因自己緣故且書面形式明確提出難休年假的,用人公司能夠只付款其正常工作期內的薪資收入。 用人公司如果想防止將來的風險性,理應有基本上的直接證據觀念,在分配員工假期時,要是員工明確提出難休,理應保存員工遞交的難休年假的書面形式直接證據,如員工書面形式明確提出難休年假,事實上相當于舍棄,擁有該證據,員工辭職后,以未休年假為由規定企業支付三倍工資將無法得到適用。需注意的是,如員工書面形式明確提出的是“暫時不假期”,則并不等于舍棄年假,用人公司假如準許其申請辦理,事實上相當于允許調節休假時間,員工辭職后,以未休年假為由規定企業支付三倍工資,公司不能拒絕。